兰州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14浏览次数:1261

兰州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文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名称:兰州文理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562

第七条 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北面滩400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纪委(监察室)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面向甘肃、河北、内蒙古、河南、山东、山西、四川、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 11 省(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人数见公布的兰州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我校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甘肃省发改委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新生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3800/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学年;艺术类专业6500/学年;音乐表演(航空乘务)专业9000/学年。新生专科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3700/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学年;外语类专业4200/学年;工科类专业4300/学年;艺术类专业5200/学年;音乐表演(航空乘务)专业8000/学年。

住宿费:700-900/学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相应标准收取。

新增本科专业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整个录取工作在各招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考试院)的监督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凡按照教育部、各省高招办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均为英语。除特殊说明外,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全部文理兼收,录取时按照文化课达到各省统一提档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全过程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环节如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均按照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结果将按规定及时在有关媒体和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对考生体检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报考条件复查及考生档案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相关工作制度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录取入学新生,在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兰州文理学院网址:http://www.luas.edu.cn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zjc.luas.edu.cn

咨询电话:(0931) 8685536(传真)   邮编:730000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马永良